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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应会员单位的要求及承压类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等,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行业需要,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经请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决定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进行培训考核,以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单位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参加承压类特种设备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质量保证工程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安装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自愿推荐人选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合格级别,应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安装资格相符。
    第五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章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根据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附件D《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规定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如下:
    1、A1、A6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2、A2、A3、C1、C2压力容器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本科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A4、A5、B级、C3、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A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5、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6、GA1、GC1级管道安装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7、GA2、GB1、GB2、GC2、GCD级管道安装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8、A级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9、其他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有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10、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或检验工作经历。
    11、如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需具备相应理工类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参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表2-1。
    第七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2.组织制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系统的工作;
    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5.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驶质量一票否决权;
    6.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7.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问题的权利和义务;
    8.组织对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9.审签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第三章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审批
    第八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九条  协会应组织有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条件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和答辩考核等有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附理论笔试成绩汇总表及试卷报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签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合格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协会将统一公布取得合格证书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合格项目。
    第十四条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需新增合格级别或更换合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新增或更换合格证书的申请、认可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知识考核与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条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理论知识的考核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印发《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实施实用教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讲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讲义》中的有关内容及相关的法规、标准知识。
    3、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质量管理标准,有关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度;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质量管理及控制的思路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1、参加取证、增项、换证人员须满足培训学时40小时。
    2、取证、增项人员须同时参加理论知识考核和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3、换证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培训方式。在持证有效期内,协会将不定期组织专题再教育培训工作,培训信息在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换证人员可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专题再教育培训班,满40学时(学时可累计)、参加质量管理水平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换发新证;也可以参加在持证有效期满前的取证培训班,满40学时、参加质量管理水平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知识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式,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结合所申报的资料及所在单位实际工作进行考核,答辩题目不少于10题。   
    第十八条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条件考核的结论为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相符为合格。
    2、理论知识的考核成绩达70分以上(包括70分)为合格。
    3、质量管理水平考核,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人员所提出的问题,正确率不低于80%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知识、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总结论定为合格,将在证书中标注“具备任职条件、具有任职能力”。如理论知识、质量管理水平合格,条件不符合,证书中将只印有“具备任职能力”。
    5、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补考 1 次;通过补考合格的换证人员,证书有效期延续原证书时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合格证书,所在制造、安装单位应负责将合格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质量保证工程师调入另一制造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时,须向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员如因拓展知识面、开阔视野或企业作为人才储备等方面需要参加质量保证工程师培训班的,均可报名参加培训,愿意参加考核并通过的,颁发与其所在单位级别一致的合格证书,所在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任命;不愿意参加考核的培训结束颁发相应学时的结业证书,记入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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