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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cciea2017-03-30 15:56:29

中化装协字(2017)第011号
有关单位:
    为满足化工装备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化工装备标准化发展,规范化工装备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化工装备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化工装备标准化发展,规范化工装备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组织审查并批准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部,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沟通、组织、联络、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标准审查由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任。
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和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化工装备设计、制造、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二)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化工装备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创新、经济合理;
(五)公开、透明、协商一致、自愿采用。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代号格式为“T/CCIEA 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第二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节  项目提出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
1.由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申请;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团体标准提出者应提交《CCIEA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申请书》。

第二节 立项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项目建议做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审查委员会委员总数四分之三及以上赞成票的项目建议可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秘书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CCIEA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小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项目,由协会秘书处公开征集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第十三条 标准主要起草人根据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和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标准标准讨论稿,经起草小组讨论和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形成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CCIEA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部通过协会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汇总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审查稿,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小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CCIEA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提交协会秘书处,组织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五节 审查
第十七条 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
第十八条  函审材料的发送和审查结论的反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协会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
    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CCIEA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并签章,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CCIEA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发送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汇总委员审查结论,形成《CCIEA 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并将函审修改意见返回标准起草小组,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函审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审查。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时,协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前15天将审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审查委员会委员。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CCIEA团体标准会审投票单》,获得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的可通过审查。会议审查应当编写“CCIEA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审查人员签字名单。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会审投票。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标准起草小组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提交协会秘书处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三条 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标准报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延期或终止该项目。


第三章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部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牵头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经协会技术负责人审核、理事长批准发布,并刊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部负责完成标准的校准、标准的编号、档案整理、保存以及标准文本的印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送审稿审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24 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6 个月。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可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 复审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函审或者会议审查。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CCIEA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经协会技术负责人审核、理事长批准后在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鼓励相关单位和组织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提供技术和经费等资源支持。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差旅费用由委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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