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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5〕9号)

2016-07-20 10:48:32

(质检特函〔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第1号修改单)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第1号修改单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第1号修改单的过渡期
   
    (一)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以下简称《移动容规》)和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二)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经投入制造、其技术要求满足《移动容规》但不满足第1号修改单的产品,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制造和监督检验。

    (三)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投入制造、其技术要求满足《移动容规》但不满足第1号修改单的产品,制造单位应与用户协商修改合同,使其符合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二、关于装设卸液泵的汽车罐车

    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 监控功能”的规定,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 50号)的要求,已经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带泵罐车)应当逐步纳入“全国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企业自建的符合要 求的带泵罐车管理监控系统实施监管,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带泵罐车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带泵罐车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和负责办理罐车使用登记的相关人员应登录 “平台”(网址:http://www.tpvms.org),下载《全国带泵罐车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二)各带泵罐车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平台”账户进行管理,对所制造、使用的带泵罐车承担定点卸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制造 单位负责将所制造的带泵罐车数据上传、加入“平台”;监督检验单位负责核查新制造的带泵罐车是否加入“平台”,凡未加入“平台”的带泵罐车,监督检验单位 不得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单位应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用户注册,登陆“平台”,为加入“平台”的带泵罐车签发电子版监督检验证书)。使用单位通过“平 台”下载、打印电子监检证书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带泵罐车使用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纸质版和电子版监督检验证书。

    (三)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购买或修理改造带泵罐车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单位承诺不违规使用带泵罐车并同意制造单位将其带泵罐车加入“平台”,使 用单位应向制造单位提交带泵罐车定点卸液信息表(包括卸液地点详细地址及其地理坐标)等相关文件,制造单位应在信息表上盖章确认并及时上传到“平台”。使 用单位购买带泵罐车后需要增加卸液地点时,应向 “平台”提交带泵罐车定点卸液信息表(包括卸液地点详细地址及其地理坐标)等相关文件,信息表需经卸液点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盖章同意。“平台”收到带泵罐车定点卸液信息表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开通对应卸液地点的地理坐标电子围栏,同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卸液点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 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新制造的带泵罐车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或在用带泵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分别向使用登记机关、检验机构提供该罐车已纳入“平台”的证明文件(该 文件可以通过“平台”下载,也可通过“平台”在线查证)。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未加入“平台”的新制造带泵罐车办理使用登记证;检验机构不得对未加入“平 台”的在用带泵罐车进行检验,并督促其返回原制造单位按照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进行修理改造并加入“平台”。检验机构对已加入“平台”的带泵罐车实施年度检 验或定期检验后,应当及时登陆“平台”,上传更新所检验的带泵罐车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等信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机构应确定省级和设区市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带泵罐车安全监察人员,填写“带泵罐车安全监察人员及联络员联络方式汇总 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请于本文发布一个月内将汇总表提交至特种设备局。带泵罐车安全监察人员及联络员应及时查收“平台”通过网站网页、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反馈的带泵罐车违规卸液、应急报警等信息,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平台”。

    (六)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按照“质检特函[2013] 50号” 文件规定自建符合要求的带泵罐车管理监控系统,负责对本单位制造或使用的带泵罐车进行监控,自建的管理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向“平台”上传符合“平台”要求的相关监控信息。

    附件:带泵罐车安全监察人员及联络员联络方式汇总表(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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